伴随我国外交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男女两方文化传统、社会经历、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定是怎样的?沈阳律师律师同大家分享。
沈阳律师事务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规定各国有所不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涉外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现状与我国相对滞后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法官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件的过程中无法可依,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批复只能是杯水车薪。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离婚的方式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由于“协议离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由此产生的实质性的法律冲突较少出现,故不同国家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协议离婚”的内容鲜作规定。本文着重就“判决离婚”中的辖制权冲突问题进行讲解。
涉外离婚案件件辖制权的冲突表面在哪几方面:
由于涉外离婚案件件的审判结果,不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本身的切身利益,同时还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社会利益,因此不同国家都采取立法的形式,尽可能扩大本国法院的辖制权。在辖制权确立的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属地辖制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以案件件事实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辖制权的标准,强调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所归国领的人、物、事件和行为具有辖制权,以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婚姻缔结地等所属国法院作为有辖制权的法院。所有这些地域联系中以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标准最为普遍采用。采用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美和拉丁美洲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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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人辖制原则
沈阳离婚律师咨询,这原则重点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辖制权,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离婚案件件具有受理、审判的权限。采取这一原则的原因是离婚案件件是属于个人身份问题,与本国联系最密切,所以应该由本国法院辖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等国都采用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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